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展现出在犯罪的主观蓄意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掩饰真凶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蓄意;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闲置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允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作生产经营,并且实质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作生产经营,则以定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作个人挥霍无度,或者用作偿还债务个人债务,或者用作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以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长时间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备偿还债务能力,则以定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早已资不抵债,没长时间平稳的业务,则以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导致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措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交还,导致投资人根本性经济损失,则以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措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早已交还,则以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十分小,一般应定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4、从案发后的交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备交还能力,并且大力筹集资金实际交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备以定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交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实际交还,则具备以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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