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张某的确保责任从归属于借款合约,现借款合约履行义务早已更改并处理完毕,故张某不该再行分担保险费责任。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借期1年,张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届满后,王某不予偿还,李某之后诉至法院。后法院做出裁决,裁决王某交还借款10万元,张某分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裁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在案件继续执行过程中,王某与李某达成协议妥协协议以8万元真相大白案件,张某并未参予妥协。在王某保险费8万元后,李某拒绝张某保险费剩下的2万元。
发问:王某与李某达成协议妥协协议并交付给后,李某能否拒绝张某保险费剩下的2万元? 【律师答案】 张某的确保责任从归属于借款合约,现借款合约履行义务早已更改并处理完毕,故张某不该再行分担保险费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再行借贷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合约居多合约,确保合约为从合约,确保合约以借款合约的不存在为前提,现本案借款合约已处理完毕,则确保合约的义务歼灭。其次,虽然裁决张某对10万元债务分担连带偿还债务责任,但王某与李某在继续执行过程中就债务的遵守达成协议妥协协议,不应视作借贷双方对借款合约的遵守范围展开了新的誓约,遵守的数额大于原借款数额,且张某并未就剩下2万元的承担义务做出允诺,故张某仅有应付双方实际遵守的数额承担责任。
第三,如张某对余款2万元分担偿还债务责任,该责任仅有是确保责任,其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向王某展开追偿,而王某与李某之间达成协议妥协协议的目的乃是重复使用落幕债务,李某拒绝张某承担责任与妥协协议的目的有违。综上,王某与李某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协议妥协协议结案,张某不该再行分担确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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